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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證券公司的設立和主要業務
證券公司的定義:根據《公司法》規定,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不僅是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中介結構,也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一、證券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兩億元
3、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監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資本要求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以及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5000萬
2、證券公司經營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一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億人民幣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兩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億人民幣。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1、行政審批程序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二、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
2006年11月,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三、創新試點證券公司的評審及持續要求
(一)申請條件
1、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要求
2、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狀況的處理
3、相關業務的專項審計
4、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符合的要求 ——六點要求
(二)評審程序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評審和持續評價
(三)管理分工
1、創新試點的評審——中國證券業協會
2、創新活動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3、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持續評價
(四)持續要求
1、持續滿足申請試點的條件
2、建立相應的監督預警與補足機制
3、建立風險控制制度
4、公開信息披露
5、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四、規范類證券公司的評審及持續要求
(一)申請條件
1、摸清風險底數
2、保證金獨立存管
3、規范運作
4、公司治理
5、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6、財務指標要求——多選考點
(二)持續性要求
1、規范類證券公司應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
2、規范類證券公司應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預警與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及有關財務指標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3、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管理
五、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
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
(三)證券自營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六)融資融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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