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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市場參與者
一、證券發行人
(一)公司:獨資制、合伙制、公司制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債券為主,調劑資金余缺和宏觀調控
(三)金融機構
二、證券投資人
(一)機構投資者
1、政府機構: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2、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為主力軍, 商業銀行投資于政府債券等高等級證券,保險公司投資于政府債券、高等級公司債券,還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資信托投資公司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或投資基金業務
3、企業和事業法人:自有或閑置資金
4、 各類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 社保基金 、社會公益基金
社保基金:一般國家社會保障稅形式征收的全國性基金以及企業年金兩個層次。我國:社會保障
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 資金來源:國有股減持的資金或股權資產、財政撥入、新增發行彩票公益金 ;投資范圍:存款、國債、基金、股票、高等級債券 ;投資限制:國債和存款> 50% ;高等級債券< 10% ,基金股票< 40% (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
(二)個人投資者
三、證券市場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
(二)證券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 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四、自律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業協會
五、證券監管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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