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第一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有三點:(1)確立法人財產權;(2)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3)籌集資金。
二、法律法規要求
(一)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要求
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體設立條件見本書第二章。
(二)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要求
1.上市公司的形成來源。
我國目前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從形成角度主要分為以下幾類:(1)歷史遺留問題企業。(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訂實施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過去3年的業績可連續計算,通過發行股票轉為上市公司。(5)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資產重組,通過募集方式設立并上市。
2.《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
《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目前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擬上市公司股份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三、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規范要求
(一)原則要求:
1.突出公司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獨立經營,運作規范。
3.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二)具體要求
1.業務改組的具體要求
公司上市原則上應采取整體改制方式,即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后,企業經營性資產整體進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組后公司主業應突出。
2.治理規范的具體要求
要求:發起人投入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資產應獨立完整,遵循人員、機構、資產按業務劃分以及債務、收入、成本、費用等因素與業務劃分享配比的原則。
重點掌握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獨立等幾個獨立性要求。
(1)資產獨立:資產要獨立完整,產權要清晰。
(2)人員獨立:例如,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持有擬發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單位及其下屬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也不得在與所任職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業務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業任職;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該擁有獨立于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方的員工,并在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分賬獨立管理。
(1)機構獨立:擬上市公司的機構與控股股東之間應該完全分開、獨立設置、運行。
(2)財務獨立:有自己的財務會計部門,有獨立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獨立銀行賬戶;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擬發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或將以擬上市公司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
3.避免同業競爭和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
(1)避免同業競爭的具體要求
同業競爭就是指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從事相同、相近的業務。
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發行上市公司;競爭方將有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擬上市公司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
(2)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的具體要求
關聯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購銷商品;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兼并或合并法人;出讓與受讓股權;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各種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托經營等;提供資金或資源;協議或非協議許可;擔保;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轉移;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合作開發項目;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
四、改組為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擬定總體改組方案——選聘中介機構——開展改組工作——發起人出資——召開公司籌委會會議,發出召開創立大會通知——召開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第一屆監事會會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一)擬訂總體改組方案
擬改組企業應聘請具有改組和主承銷商經驗的證券公司作為企業股份制改的財務顧問,并向該證券公司提供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及其財務顧問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出關于本次股份制改組及發行上市的總體方案。
(二)選聘中介機構
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請的中介機構除了財務顧問外,一般還包括:
1.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2.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3.律師事務所。
(三)開展改組工作
中介機構確定以后,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各中介機構的工作。一般以財務顧問為牽頭召集人,成立專門的工作協調小組,召開工作協調會,明確各中介機構的具體分工,討論企業具體的重組方案,并確定工作時間表,及時解決各種問題,以便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股份制改組工作。
企業改組涉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國有股權管理等諸多問題,都須按要求分別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發起人出資
企業設立驗資賬戶,各發起人按發起人協議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的應辦理完畢有關產權轉移手續。資金到位后,由會計師事務所現場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五)召開公司籌委會會議,發出召開創立大會通知
會上對公司籌備情況進行審議,初步審議公司章程草案,并確定創立大會時間,發出召開創立大會的通知。
(六)召開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第一屆監事會會議
(七)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這時股份有限公司才正式成立。
中介機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