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條件:
(除上面講過的《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前五項內容外,還有)
(1)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3)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4)債券的信用評級不低于A級;
(5)債券有擔保人擔保,資信為AAA級且債券發行時主管機關同意豁免擔保的債券除外;
(6)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發行條件;
(7)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條件。
2、企業債的上市核準及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債券上市由證券交易所核準。
暫停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與第九章規定的可轉債的暫停上市情形一樣。
終止上市情形:有前述1、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銀行招聘收集或有前述2、3、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內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的,都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