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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輔導之首次發行股票條件一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主體資格:(6項)
⑴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⑵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⑶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⑷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⑹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7項)
⑴完整業務體系、獨立經營能力
⑵資產完整
⑶人員獨立
⑷財務獨立: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⑸機構獨立
⑹業務獨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