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即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8項權利
2.股東的義務:5項義務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范
1.二者的定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是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舉例:“德隆系”即“新疆德隆”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股份”、“湘火炬”。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規范
關聯關系: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1.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權力機構。具體職權:13項
2.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解釋: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并非一股一票制。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
舉例說明: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的一股一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采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 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的原理,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只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積投票制度確實可以緩沖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例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時,實行一股一票制。( )
(三)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⑴股東大會主持: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副董、推舉董事)
⑵會議通知: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
⑶會議召開頻率: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最晚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⑷出席會議:親自出席,書面委托代理
2.股東的臨時提案:大會審議事項一般由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3%股份的股東于10日前提交給董事會,董事會應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
3.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6種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于撤銷:違規違法的無效,60日內向法院申請
(四)股東大會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主要是公司的日常運營活動的事項。
2.特別決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 3通過;對公司生存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3.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簽名;注意保存
(一)董事的資格和任免機制(注意與獨立董事類比記憶)
1.董事的資格。自然人;不存在與《公司法》限制的情形
2.董事的任免機制: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為5~19人。
⑴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證切實履行職責
⑵辭職或任期滿時的處置辦法
(一)董事的職權和義務
1.董事的職權: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名權;其他
2.董事的義務:忠實義務;勤勉義務
(三)董事長、董事會會議運作和議事規則
1.董事長和董事會會議運作:
⑴董事長設置1人,董事長行駛的職權
⑵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提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條件
2.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總則、董事的任職資格、行為規范、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工作程序、工作費用等事項。
(四)董事會的職權和決議
1.董事會的職權:對股東大會負責,11項職權
2.董事會決議: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注意所有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1.任職資格和條件:與董事相同
2.經理的職權:8項職權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一)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機制和任期
1.監事會是由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和財務活動進行合法性監督的機構。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任職資格與董事一致。
2.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在監事會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每屆為3年,可連任。
(二)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1.監事的職權:
2.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三)監事會主席、會議運作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主席:1人;會議運作與股東大會、董事會相似
2.監事會議事規則:
(四)監事會的職權:8項權利
(五)監事會決議
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有異議者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