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記賬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招標發行。有兩種途徑: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
(2)分銷:包括交易所市場發行國債的分銷(承銷商可選擇場內掛牌分銷或場外分銷兩種方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國債的分銷。
2、 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國債,由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一般每年確定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各類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具有資格申請加入。
財政部一般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分配承銷數額。承銷商在分得所承銷的國債后,通過各自的代理網點發售。由于憑證式國債采用“隨買隨賣”、利率按實際持有天數分檔計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憑證中除了注明投資者身份外,考試/大收集還需注明購買日期、期限、發行利率等內容。
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期限為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