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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條款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后達到一定的幅度時,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有債券賣給發行人。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這一條款為這是一種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設置目的在于可以有效的控制投資者一旦轉股不成帶來的收益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轉債的票面利率。
回售條款,通常發行人承諾在每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于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于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這種溢價一般會參期企業債券的利率來設定的。如南化轉債設定的回售條款為: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轉債到期之日12個月以前上市,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給本公司,回售價為可轉債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單利)計算的四年期利息,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1、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條件首次滿足時行使回售權。
2、當回售條件每年首次滿足時,發行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發行人公告后,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權。
3、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時,應當在公告后十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通過托管券商正式通知發行人。券商審核確認后,凍結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
4、券商將回售數據以報盤的方式傳送交易所,交易所于當日進行數據處理,并于回售申請終止日后第二個交易日將數據傳給發行人,通知發行人按回售條件生效的價格將相應資金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帳戶,交易所收到資金后再劃入券商清算頭寸帳戶,同時記減投資者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
5、當交易所在一天內同時收到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交易、轉托管、轉股、回售報盤時,按以下順序進行數據處理:回售、轉股、轉托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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