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發行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計的,旨在迫使轉債持有人提前將轉債轉換成公司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了利率下調造成的利率損失。
贖回條款一般又分無條件贖回(即在贖回期內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贖回轉債)和有條件贖回,即在基準股價漲到一定程度(通常為每股股價持續若干天高于轉股價格130%-200%),發行人有權行使贖回權。
1、贖回條件滿足時,發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贖回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贖回權。
2、當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滿足、發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贖回權時,交易所于贖回日停止該債券的交易和轉股。
3、發行人根據停止交易后登記在冊的債券數量,于贖回日后三個交易日內將贖回債券所需的資金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帳戶。
4、交易所于贖回日后第四個交易日將資金劃入券商清算頭寸帳戶,同時記減投資者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各券商于贖回日后第五個交易日將兌付款劃入投資者開設的資金或保證金帳戶。
6、未贖回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于贖回日后下一個交易日恢復交易和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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