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一般由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四部分構成。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
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 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會計部門規章 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 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 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 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 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允許范圍內制定的會計規范性文件,也應當屬于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