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內部控制、內控制度的目標
答: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內部制度的目標:(1)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的貫徹實施;(2)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以內;(3)確保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4)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2、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答: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3、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
4、《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5、保證期間,債務人進行破產程序的,債權人、保證人應當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
答: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