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臨時用工與正式用工并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用工合規性風險的發生,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市農村信用社實際,經省聯社理事長辦公會研究,現對全省農村信用社臨時用工與正式用工并軌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省農村信用社臨時用工的基本情況
去年底,經過清理整頓,全省農村信用社共留用7784名臨時用工(不含靈活用工人員),合同期限1年。在留用的臨時用工中,業務崗位人員6674人,司機崗位人員1102人;工作年限滿10年者2555人,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5221人。
二、并軌處置意見
(一)在信用社連續工作年限滿10年的用工
連續工作年限滿10年的用工,勞動合同期滿后1個月內,各用工單位經過公示、報批審核,可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和種類征求勞動者意見確定。
公示的主要資料包括:人員姓名、參加信用社工作時間、參加信用社工作時間證明(工資條、工資入帳證明或經辦業務證明)、證明人姓名及證言(不低于3人)。本人資料及省聯社政策在本人所在單位及縣聯社同時公示,時間不低于5天。
報批審核主要資料包括:人員姓名、參加信用社工作時間、參加信用社工作時間證明、證明人姓名及證言、縣級聯社人事科長和理事長簽字的材料真實性保證。
時間安排:11月17日-30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