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規則,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和準考證放置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監考人員逐一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考試開始2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并舉手示意,告知監考人員,經本人及監考人員做交卷處理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三條考生只允許帶簽字筆和普通簡易計算器(無套、無存儲功能、非工程型)進入考試座位,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將通訊工具設置為關閉狀態),不得將通訊工具帶入座位。考試開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計算器等物品。
第四條考生在考試頁面按要求輸入自己的相關信息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認真閱讀考試頁面上的說明。待考試主管人員提示“開始考試”后方可進行考試操作。考生不得使用非本人信息登錄考試,不得進行與考試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第五條考試過程中,如出現退出考試程序、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斷電、或網絡故障等無法正常考試情況的,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條考試過程中,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管理,要愛護考試設備(人為損壞者照價賠償),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和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助他人答題,不得抄錄、拍攝屏幕內容,不得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第九條考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帶好隨身物品離開考場,但不得關閉計算機,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考試結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須完成交卷操作,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第十條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坐錯座位、個人信息填錯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如遇不可抗力導致考試中斷,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安排,另行安排考試時間。
第十二條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除本考點負責人、技術維護人員,本考場監考、流動監考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