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26號令) 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新財會[2005]10號)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
第四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當場做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
第六條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
第七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
第八條考點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九條考點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條地區財政局財政監督局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會計管理機構向受到處理的應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取消本科目成績,責令其退出考場。
(一)攜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傳遞紙條、大聲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六)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七)使用規定以外物品如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等的。
第十三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四)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五)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六)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七)以偽造、涂改有關材料獲取免試資格的。
第十四條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座位;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五)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七)隨意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或軟盤,致使U盤或軟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八)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常考試秩序。
第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故意損壞考試系統;
(五)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打擊報復應考人員;
(八)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九)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十)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十一)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地區財政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應考人員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而受益的,考點可做出建議取消其考試成績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