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正確處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閩財會[2010]47號)的理解及列舉案例說明》
2005年以來,我省會計類專業在校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際報考單科時以“假設畢業”為條件,同一報考對象(在校生),報名時既可以報單科,也可以報雙科,單科報名從有條件變成無實質條件。考試成績合格的同一考生辦證時,既可以辦、也可以不辦。報名、考試、辦證存在很大隨意性、管理混亂。會計類在校生剛入學就可以報考單科,或者說想讀會計類專業尚未入學之前就可以報考單科(參見案例)。個別學校也以此作為招攬會計類生源的幌子,個別老師甚至對報考單科的在校生以強行額外有償培訓為報名附加條件,加劇會計市場混亂,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更關鍵的是,由于會計類專業在校生免考主科《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不僅降低會計證門檻,而且使會計類專業的主科淪為可讀可不讀的次科,使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逐年急劇下降。與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及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文件精神相關報名條件是不一致。
對此,為提高我市會計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提升會計行業的誠信度,全面提高我市會計從業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扭轉我市多年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辦證、調轉大量“為他人做嫁衣”的尷尬局面。在充分準備并征得省廳會計處同意的基礎上, 2010年我市開始正確執行會計從業資格單科報名條件。此舉得到大多數院校及廣大考生的理解支持,2010年全市會計從業資格單科報考人數由2009年的10727人減少為5063人,減少5664人,下降52.8%。單科報考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由2009年36.9%(廈門同年為6.4%)下降為18.5%。2011年已下降為13.3%。但執行糾正過程中,不知何故引起省廳的關注和高度重視并提高到政治層面,專門給我市下發強加阻撓的文件。作為下級在不折不扣地執行的同時,也許是理解領悟能力有限可能所致的理解偏差,我們認為省廳相關文件存在前后矛盾,有篡改、拼湊之嫌,致使經辦人員無可適從,左右為難,十分被動,且直接涉及成千上萬考生利益,作為財政部門唯一對外服務窗口,為公平服務,減少避免考生不必要的誤會。現就省廳《關于正確處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閩財會[2010]47號)文件的理解作說明如下:
一、對福建省財政廳2010年11月15日《關于正確處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見1:“根據《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其中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的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注:此處原文應該漏寫個雙引號)。這里所指申請人為申請辦理會計證人員,并非報名條件。”的理解。
這段話是經過篡改的。上面所說的“第十條”應為《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第八條”的內容,而以上內容中列舉的“第八條”則應是“第六條”,即“八” 篡改為“十”,“六” 篡改為“八”。篡改前本是十分縝密的報名條件,僅改了二個數字,就成了“并非報名條件”。那報名條件又是什么?在哪里?申請人申辦會計證前不要先報名又如何考試辦證?
因此,省廳《通知》意見1的結論“這里所指申請人為申請辦理會計證人員,并非報名條件”中“申請人”與“報名條件”前言不搭后語。正確應該是:《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第六條”是報名的基本條件也即報考雙科也應具備的條件,“第八條”是申請報考單科的條件,“第十條”則是考試后憑取得的合格證書申請辦理會計證的條件及時限。
{附注(閩財會[2005]57號)第八條(與財政部令第26號相關條款完全一致)及第十條原文: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的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一)會計學;(二)會計電算化;(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四)審計學;(五)財務管理;(六)理財學。
第十條 凡報名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的人員,其2門科目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雙科合格證書;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報名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考試的,考試合格,可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考試合格證書從發證之日起的2年內有效,逾期自行作廢。}
二、對省廳《通知》意見2:“根據《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第三章第十條的規定‘自畢業之日起至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之日止2年內(含2年),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此處建議加個。號)也只是規定考生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時應具備的條件。”作如下說明。
其一:“自畢業之日起至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之日止2年內(含2年)”。這名話是拼湊而成的。前半句出自《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第八條”的單科考試報名條件,后半句出自“第十條”的辦證條件,這究竟是考試報名條件還是申辦會計證條件?
其二:這句話又與后一句話“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前后矛盾。會計處有人解釋是想鉆財政部文件空子,但我們卻一直找不出財政部文件(財政部令第26號)的空子,再說省廳(閩財會[2005]57號)中單科報名條件的條款也與財政部文件相應條款也是一字不差。
其三: “也只是規定考生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時應具備的條件”。既然不是報名條件,為何以公告形式出現在報名網站首頁考試報名簡章里?對長期亂報名、亂辦證、亂蓋章的管理者而言,報名條件當然是可有可無,但泉州2007年以來已杜絕諸如現象。
其四:不符合報考條件者能考試能辦證,按規定報名考試者反而辦不了證(詳見案例),那究竟有沒有報名條件?要不要條件?
三、省廳《通知》意見3。這是唯一正確的,但與上面“意見1”、“意見2”卻是自相矛盾的。
四、對《通知》事由及結論的說明。
(1) 對“近期,我廳接到泉州市大量報名參加2010年度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生的投訴”的說明。
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我市在校生報考單科僅限于個別學校。如挑起事端的仰恩大學,共計8個班級的會計類在校生(注:據校方反映主要是幾個有背景的學生在挑頭)誤報單科也僅有100多人,究竟是100多人“大量”還是5600多按規定報考的考生是“大量”?
會計科網站一年多瀏覽回復匿名留言已達一萬多條,并沒有發現所謂的“大量投訴”,而你廳(包括會計處等)網站“廳長信箱”自2009年10月2日至2010年12月27日回復共計149條,并沒有發現就此事的“大量投訴”。 究竟是100多條“大量”還是1萬多條“大量”?
三年來,除了財政內部可能因既得利益或特權喪失等原因對會計科的誹謗、攻擊甚至破壞外,事實已證明:泉州市財政局會計科不再是為政府、財政“創收”,考試不再是“造假、走過場”,會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不再是一紙空文。會計科公平服務全市會計人員,沒有因對考生或對會計人員不公平引起的任何投訴,更是杜絕了亂報名、亂辦證、亂蓋章的現象,凈化了考試環境,重塑了會計誠信,徹底改變財政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人員中的形象。改革中對政策性、技術性差錯糾正應是正常的,個別人故意移花接木與有關部門當時正關注的高校學生對釣魚島事件反應的政治掛鉤并借題發揮臆造出“動亂”、“群體事件”威脅領導,居心何在?
(2)省廳《通知》“根據以上規定,你局會計科擅自發出 ‘要求有關考生來退款及取消部分考生考試資格’ (原文建議用“”)等公告是錯誤的。”說明如下。
其一:不知會計處在擬寫該《通知》時是否看過我局會計科的相關公告?因為會計科公告并沒有“要求有關考生來退款”,而是對“誤報考生給予退款”。仰恩大學校方也在媒體公開承認是學生誤報。
其二:不知會計處擬寫該《通知》時是否是僅憑聽信謠言?公告并沒有任何“取消部分考生考試資格”的措辭,只是要求單科考生“參加考試在提供準考證等的同時,須出具會計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
其三:會計科10月27日緊急通知是經全科多次討論一致同意后發布的,是無奈下的應急補救。會計科以會計科名義在會計科網站發布正常業務的通知,目的是為了不再讓考生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承擔補救之前的錯誤。目的明確,依據準確,程序合規。怎么成為“擅自”?
其四:省廳確是擁有文件解釋權,但解釋權并非有對文件任意篡改、拼湊的權利。
五、列舉案例說明。
2010年11月18日會計科辦證窗口收到考生葉某珠持2008年1月10日安徽財經大學頒發的教育部認可的(批準文號:教育部[83]教成字00X號)財務會計專業的畢業證書(證書編號1037852008060020XX)的辦證申請,同時提供福建省2009年會計從業資格單科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這完全符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單科考試條件及辦證條件。
按“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則必須按你廳2010年11月15日《通知》(閩財會[2010]47號)執行。但是,如果執行省廳2010年11月15日《通知》(閩財會[2010]47號)及《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第三章第十條的規定“自畢業之日起至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之日止2年內(含2年)”的規定,該考生畢業之日至到財政部門申辦時間已(超過二年)過期10個月零8天。結果是超過時限10個月零8天不能辦證。也就是說,如果按《通知》(閩財會[2010]47號)辦證條件規定的時限,該考生必須在2006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間,即在取得會計類畢業證前,就應該以假設已經畢業為條件報考單科并取得合格證。或者說,該考生2005年(2005年3月入學)剛入學就可以報考(以前通常每年4月報名11月考試,下一年度辦成績合格單)單科。那么,如果讀的是會計類二年中專,想讀會計類專業尚未入學之前就可以報考單科了。
結論是,該考生必須違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才符合(閩財會[2010]47號)辦證時限要求,才能辦證。而《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也沒有任何被廢止的文件依據。更關鍵的是會計從業證單科考試報名條件成為一種假設,有條件限制的考試報名變成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