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名 |
|
性別 |
|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 |
|
發證日期 |
年 月 |
發證機關 |
|
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
|
調出地(或中央管理單位) |
|
調出單位名稱 |
|
擬調入地(或中央管理單位) |
|
擬調入單位名稱 |
|
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
|||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從業資格證書上所列檔案號碼尚未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按身份證號碼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項,所持證書仍然有效。
3.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到縣級;“調出單位”或“擬調入單位”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管理單位)管理的單位的,“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中央管理單位的名稱。
4.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5.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