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事項的說明
一、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總會計師;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三)出納;
(四)稽核;
(五)資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七)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八)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九)總賬;
(十)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一)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以及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除外)。
中央、省駐棗單位,其駐棗莊市區市級管理機構以及棗莊礦業集團公司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其他單位由所在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市直屬單位,其駐棗莊市區單位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其他單位由所在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臨時、聘用人員,由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與任何單位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任關系的人員,由常住戶口或臨時戶口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一)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違犯《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成績合格的,由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發考試成績合格單,合格成績自考試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初級會計電算化成績合格的,由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發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珠算科目須參加各級珠算協會組織的等級鑒定并取得五級以上(含五級)鑒定證書。
(三)免試部分科目的規定
符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基本條件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四、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內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單、會計基礎考試成績合格單;
(二)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或珠算五級以上(含五級)鑒定證書;
(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三張。
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意見欄內注明“同意頒發”或“不同意頒發”;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和編號規則負責印制、編號,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實行IC卡輔助管理,用于記載持證人員個人基本信息、繼續教育情況以及辦理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等,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一并頒發。會計從業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有關事項時應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