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寧財(會)發[2005]11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自治區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帳;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以下簡稱自治區財政廳),各市、縣、區財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自治區財政廳指導和監督全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單位(鐵路系統和部隊系統除外)所在地的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19個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臨時聘用會計人員,一律視同現聘用單位的人員,按上述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與任何單位不存在聘用關系的人員,在自治區境內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考試考務規則,組織考試命題,并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財政局(以下簡稱五市財政局)具體實施相關考試考務工作。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 會計學;
(二) 會計電算化;
(三) 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 審計學;
(五) 財務管理;
(六) 理財學。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成績合格的人員,應按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向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 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效成績合格證明;
(二) 有效身份證件;
(三) 近期1寸彩色照片3張;
(四) 學歷證書;
(五) 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在提供原件的同時,均應提供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號規定形式的,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部門會計從業資格專用章。
第十四條 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印制和管理。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財政廳規定負責編號和頒發。
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簽發機關為自治區財政廳和五市財政局。簽發機關負責本部門和所屬縣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編號打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受理、發放和從業資格檔案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