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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對賬
一、對賬的含義
對賬,是指對賬簿記錄的正確性進行核對的工作。在會計核算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有時難免會發生各種差錯和賬實不符的現象。對賬就是為了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在記賬以后結賬之前,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數據進行檢查、核對,以便為編制會計報表提供真實、可靠數據資料的重要會計工作。
對賬工作一般在月末進行,即在記賬之后結賬之前進行。
二、對賬的內容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各單位應當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簿記錄與記賬憑證相符、賬簿與賬簿之間的相關數字相符、賬簿記錄與實物記錄相符。因此,對賬的主要內容包括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三個方面。
(一)賬證核對
賬證核對,是指將各種賬簿記錄與記賬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進行的核對,目的是檢查記賬有無錯誤,以保證賬證相符。賬證核對平常是通過編制憑證和記賬過程中的“復核”環節進行的。月末如果發現賬證不符,也須追本溯源,進行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檢查核對,以保證賬證相符。
(二)賬賬核對
賬賬核對是在賬證核對相符的基礎上,對不同賬簿記錄之間的有關數字進行的核對。主要包括:
1.總分類賬中全部總賬賬戶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與全部總賬賬戶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核對相符。這種核對可以通過編制總賬賬戶試算平衡表進行。
2.總賬中“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賬戶期末余額應分別與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期末余額核對相符。
3.總分類賬中各賬戶的期末余額應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的期末余額合計數核對相符。這種核對可以通過編制“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發生額及余額對照表”來進行。
4.財會部門的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的期末余額應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的結存數核對相符。
(三)賬實核對
賬實核對是在賬賬核對的基礎上,將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等的賬面余額與實存數額進行韻核對。包括:
1.庫存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應與庫存現金實存數的核對。
2.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的核對。
3.各種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賬賬面余額應與有關債務人、債權人的相關賬面余額的核對。
4.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應與財產物資實存數的核對。
實務工作中,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多種多樣,如財產物資保管過程中發生自然損耗;財產收發過程中由于計量或檢驗不準,造成多收或少收;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嚴造成財產損壞、丟失、被盜;賬簿記錄中發生重記、漏記、錯記;由于有關憑證未到,形成未達賬項,造成結算雙方賬實不符;發生意外災害等。因此,客觀上需要通過定期的財產清查來彌補漏洞,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賬實核對一般通過財產清查進行,本書第七章還將作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