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的特點與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第l4號——收入》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一)收入的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比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企業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均屬于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構成收入。有些交易或事項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不屬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其流人的經濟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資產所取得的收益。
2.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取得后可能表現為:(1)增加資產。例如增加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2)減少負債。例如以商品或勞務抵償債務;(3)增加所有者權益。如前所述,收入能增加資產或減少負債或兩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等式,企業所取得的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權益(這里所說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權益,僅指收入本身的影響,而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與費用后,則可能增加所有者權益也可能減少所有者權益)。
3.本企業的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稅、代收利息等。
(二)收入的分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l4號——收入》的規定,企業的收入分為銷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勞務的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人。
1.銷售商品的收入。主要指取得貨幣資產方式的商品銷售,以及正常情況下的以商品抵償債務的交易等。這里的商品則主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或購進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品流通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商品。但企業以商品進行投資、捐贈及自用等,會計上均不作為商品銷售處理。
2.提供勞務的收入。主要有提供旅游、運輸、飲食、廣告、第十六章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核算理發、照相、洗染、咨詢、代理、培訓、產品安裝等所獲取的收入。
3.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是指企業讓渡資產使用權所獲取的收入,包括出借庫存現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等。
熱門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