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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寫開戶申請書,并將開立賬戶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和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其次,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再次,由開戶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最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即可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的義務,需核準的應及時報送核準。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變更是指銀行結算賬戶名稱的變更和開戶銀行的變更。存款人因組織結構的變化需要變更銀行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再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3.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撤銷存款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并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開戶銀行對已開戶的但一年內未發生任何業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30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和申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第一、二項目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的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消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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