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通過企業合并交易,購買方無論是取得對被購買方生產經營決策的控制權還是取得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從本質上看,取得的均是對被購買方凈資產的控制權,視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況下,購買方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確認所形成的對被購買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該長期股權投資所代表的是購買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對被購買方各項資產、負債中享有的份額,具體體現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列示的有關資產、負債的價值;吸收合并的情況下,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等直接體現為購買方賬簿及個別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
1.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要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負債(或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進行確認,在購買日,應當滿足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有關的確認條件包括:
(1)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的各項資產(無形資產除外),其所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預期能夠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單獨作為資產確認。
(2)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的各項負債(或有負債除外),履行有關的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單獨作為負債確認。
2.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單獨予以確認。
企業合并中取得的需要區別于商譽單獨確認的無形資產一般是按照合同或法律產生的權利,某些并非產生于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無形資產,需要區別于商譽單獨確認的條件是能夠對其進行區分,即能夠區別于被購買企業的其他資產并且能夠單獨出售、轉讓、出租等。
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區別于商譽單獨確認的無形資產一般包括:商標、版權及與其相關的許可協議、特許權、分銷權等類似權利、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
3.對于購買方在企業合并時可能需要代被購買方承擔的或有負債,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作為合并中取得的負債單獨確認。
企業合并中對于或有負債的確認條件,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因或有事項需要確認負債的條件不同,在購買日,可能相關的或有事項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還比較小,但其公允價值能夠合理確定的情況下,即需要作為合并中取得的負債確認。
4.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在滿足確認條件后,應以其公允價值計量。
對于被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之前已經確認的商譽和遞延所得稅項目,購買方在對企業合并成本進行分配、確認合并中取得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時不應予以考慮。
在按照規定確定了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后,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