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要求的第六條)
為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會計法》規定:
第一,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以此來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采集者退散來源:大的美女編輯們來源:考試大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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