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監督
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概念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本質是一種內部控制制度。
(二)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三)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內部牽制制度】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財產清查制度中對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象和范圍(內容)
1.對象: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2.范圍(內容)
《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具體包括:是否依法設賬;所設的賬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賬外賬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5)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具體包括: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1.區別:
2.聯系
(1)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外部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要對內部控制進行測評,要了解其內部審計的設置和工作情況。
(2)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費用。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本節重點把握:
1.會計監督分為幾個層次,每個層次具體包括內容;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重點;
3.每個層次的監督主體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