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票據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份1.2.10大寫前面加零,日期1-9.10.20.30大寫前面加零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三、票據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非基本當事人
承兌人: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又稱匯票主債務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保證人: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意外的他人擔當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非基本當事人簽章不符合規定,不影響票據和其他簽章的效力。
四、票據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五、票據喪失
原因:滅失、遺失、被盜
補救措施:掛失支付、公式催告、普通訴訟
時限\票據 |
銀行匯票 |
銀行本票 |
支票 |
提示付款期限 |
一個月 |
2個月 |
10日 |
票據權利時效 |
2年 |
2年 |
6個月 |
以上時限均從出票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