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筵席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①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
②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③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⑥證券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