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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等。
一、民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
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注冊會計師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其中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是第42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證券法》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三)《公司法》的規定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 |
警告、暫停執業、吊銷證書 |
會計師事務所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經營、撤銷 |
《證券法》規定,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其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附《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刑法》的規定:
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