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調整法原理是指假定一開始就已采用新政策,因此將現有處理調為新政策下的處理。
追溯調整法分為兩部分:編制調整分錄;調整報表項目和附注。
1.調整分錄的編制
追溯調整的思路可分為三步:
第一步,還原舊政策的會計處理;
第二步,完成新政策的會計處理;
第三步,調整差異。(新政策=舊政策+差異)
以前年度損益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替代。
需調整的項目通常有4項:有關的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科目;遞延所得稅(稅法不承認會計政策變更,只改變賬面價值,不改變計稅基礎,無需調整應交所得稅,但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項目);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2.調整報表項目和附注
假設會計政策變更日為2010年1月1日,調整的報表為2010年報。
(1)調整資產負債表項目
調整2010年資產負債表項目的期初數(2010年初即2009年末),調整項目為四個:有關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調整利潤表項目
調整2010年利潤表項目的上期數(即09年金額),調整項目為四個:收入費用、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和每股收益。
(3)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項目的調整
調整2010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政策變更”項目中的上年金額(08年末余額),調整項目為: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調整2010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政策變更”項目中的本年金額(09年末余額),調整項目為: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注: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會計政策變更”項目是“上年年末余額”大項目下的小項目。
(4)在附注中對報表項目調整予以說明。
小結:
①報表項目調整:主要調整本期報表的期初數或上年數(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政策變更”項目 是“上年年末余額”,其“上年金額”是兩年前的余額),無需調整現金流量表。
②稅法不承認會計政策變更,調整只改變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不改變計稅基礎,無需調整應交所得稅,但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③不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沒有中間步驟,調整的損益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特殊情況:
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期中,對當年業務的調整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