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高級職員與審計客戶的長期關聯
一、一般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行某一客戶的審計業務,將因密切關系和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人員輪換出審計項目組;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人員已執行的工作;
3.定期對該業務實施獨立的質量復核。
二、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一)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時間(止五停二)
如果審計客戶屬于公眾利益實體,執行其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時間不得超過五年。在任期結束后的兩年內,該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再次成為該客戶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或關鍵審計合伙人。
在此期間內,該關鍵審計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為:
1.參與該客戶的審計業務;
2.為該客戶的審計業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3.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項目組或該客戶提供咨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務結果。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時輪換關鍵審計合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該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項目組的時限可以延長一年。
(二)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后的任職時間(滿三緩二)
1.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不超過三年,則該合伙人還可以為該客戶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為五年減去已經服務的年限。
2.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為該客戶服務了四年或更長的時間,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后,該合伙人還可以繼續服務兩年。
3.如果審計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關鍵審計合伙人在該公司上市后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前已服務時間 |
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后還可服務時間 |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上市后還可服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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