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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9日,財政部發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8號), 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合作企業申請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當向財政機關報送以下材料:(四)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合作企業驗資報告;”(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6期,中注協編印)
200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中規定:“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申請程序:1.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3)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出具外匯業務經營資格和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外匯財務報告;”(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6期,中注協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