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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一般原則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例19-16】A企業于20×7年12月6日購入某項設備,取得成本為500萬元,會計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因該資產長年處于強震動狀態,計稅時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列折舊,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相同。A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
分析:
20×8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規定計提的折舊額為50萬元,計稅時允許扣除的折舊額為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5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400萬元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0×8年12月31日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450-400)×25%=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
20×9年12月31日
資產賬面價值=500-500÷10×2=400萬元
資產計稅基礎=500-500×20%-400×20%=3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400-320)×25%=2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7.5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在免稅合并的情況下,商譽計稅基礎為0,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例19-18】A企業以增發市場價值為15 000萬元的自身普通股為對價購入B企業100%的凈資產,對B企業進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業與B企業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假定該項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條件,購買日B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9-2所示:
表19-2 單位:萬元
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
固定資產 |
6 750 |
3 875 |
2 875 |
應收賬款 |
5 250 |
5 250 |
|
存貨 |
4 350 |
3 100 |
1 250 |
其他應付款 |
(750) |
0 |
(750) |
應付賬款 |
(3 000) |
(3000) |
0 |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
12 600 |
9 225 |
3 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