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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信征信系統
第一節 概述
一、個人征信系統的含義及內容
1.個人征信系統的含義
(1)個人征信系統也就是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機構經過與商業銀行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約定,把分散在各商業銀行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儲存,形成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其客戶了解相關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狀況提供服務的經營性活動。
個人征信系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該數據庫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2)我國最大的個人征信數據庫是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該基礎數據庫首先將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國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個人在商業銀行的借款、抵押、擔保數據及身份驗證信息,在此基礎上,將逐步擴大到保險、證券、工商等領域,從而形成覆蓋全國的基礎信用信息服務網絡。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首先向商業銀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滿足商業銀行對信貸征信的需求;同時依法服務于其他部門的征信需要,并依法逐步向有合格資質的其他征信機構開放。
目前,個人征信系統數據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業銀行、數據主體本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司法部門等其他政府機構。但其影響力已波及稅務、教育、電信等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經個人書面授權同意后,在審核信貸業務申請,以及對已發放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情況下,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司法部門等其他政府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的程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將來,隨著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將依法擴大使用范圍,逐步向更廣泛的社會對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詢服務。
2、個人征信系統的內容來源:銀行招聘
個人征信系統所收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別記錄、客戶本人聲明等各類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個人的職務、職稱、年收入也都有詳細記錄,同時每一種信息都標明了獲取時間;
(2)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匯總信息包括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匯總、信用卡匯總信息、準貸記卡匯總信息、貸記卡匯總信息、貸款匯總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匯總信息(信用明細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細信息、信用卡最近24個月每個月的還款狀態記錄、貸款明細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明細信息等)等信息;
(3)特殊信息主要是破產記錄、與個人經濟生活相關的法院判決等信息、信用報告查詢信息,包括哪些機構因何原因于何時進行過查詢。
個人信用報告是全面記錄個人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是征信機構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基礎產品。目前,個人信用報告主要用于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