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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是指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銀行監管透明度,從而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提高銀行業整體經營水平,實現持續、穩健發展。
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一、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
1.市場約束機制和各參與方的作用
(1)市場約束機制(注意市場約束機制與市場約束的定義區別)
信息披露是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基礎。
市場約束機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得以實現。
市場約束的具體表現。
(2)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
①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市場約束的核心。
②公眾存款人。
③股東。
④其他債權人
⑤外部中介機構
⑥其他參與方
2.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概述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的行為。
銀行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況和部分風險管理情況所構成。
此外,需要說明監管要求的信息披露與會計信息披露的關系。監管要求的信息披露與會計信息披露不完全等同,但也不矛盾。
(2)信息披露的要求
①銀行必須建立起一整套披露制度和政策。
②必須提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
③保持合理頻度。
基本要求:
①內容的要求。
②質量的要求:要求要遵循六條標準
國際上信息披露的良好實踐:
①關于適用范圍
②關于資本結構
③關于資本充足率
④關于信用風險
⑤關于市場風險
⑥關于操作風險
⑦關于銀行帳戶的利率風險
關于專有信息和保密規定,并非所有信息都要披露
(3)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管理
①中國銀監會2002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報形式對外披露信息。
②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信息、年度重大事項
③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監控機制:日常監督機制、懲罰機制、監管當局責任
二、外部審計
1.外部審計作用
(1)外部審計的必要性
(2)外部審計的作用
2.外部審計機構所賦予的權力
國際上,監管者與外部審計機構主要通過三方會談的形式進行信息溝通。在我國,三方會談制度已經開始廣泛使用。
3.外部審計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1)外部審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①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是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二是風險信息披露不充分;三是表外業務信息披露不充分;四是信息披露監控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
②外部審計有利于改進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對外部審計的影響
①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利于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②不透明的信息披露將產生較高的審計風險,降低審機質量。
4.外部審計與監督檢查的關系
(1)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
(2)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方式、目標、內容存在共性
(3)外部審計和監管一件共同成為市場主體關注、評價、選擇銀行的重要依據
(4)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