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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操作風險計量及經濟資本配置
巴塞爾委員會根據目前商業銀行的實際做法,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為商業銀行提供三種可供選擇的操作風險經濟資本計量方法,即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這三種計算方法在復雜性和風險敏感性上是逐漸增強的,那些操作風險管理仍處于較低水平的、尚未達到量化階段的商業銀行可以選擇較為簡單的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我國商業銀行也可以由此開始。不過商業銀行采取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金只是過渡階段的選擇,一方面,這兩種方法是針對操作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設計的;另一方面,高級計量法的風險敏感度更高,采用這種方法更能反映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真實狀況,因此包括中國銀行業在內的所有商業銀行均應努力向高級計量法靠近。
5.2.1基本指標法
資本計算公式如下:
巴塞爾委員會會把總收入定義為: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不包括銀行賬戶上出售證券實現的盈利,不包括保險收入。
由于基本指標法比較簡單,《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未對采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準。但是,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采用此方法的商業銀行遵循委員會于2003年2月發布的《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穩健做法》。
5.2.2標準法
標準法的原理是,將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劃分為8類產品線,對每一類產品線規定不同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系數,并分別求出對應的資本,然后加總8類產品線的資本,即可得到商業銀行總體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在標準法中,8類銀行產品線分別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業務、商業銀行業務、支付和結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濟。
在標準法中,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其計算公式如下: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未具備使用標準法的資格,商業銀行必須至少滿足如下條件:
①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積極參與監督操作風險管理架構;
②銀行應當擁有完整且確實可行的操作風險管理系統;
③銀行應當擁有充足的資源支持在主要產品線上和控制及審計領域采用該方法。
5.2.3高級計量法
高級計量法是指商業銀行在滿足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資格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標準的前提下,通過內部操作風險計量系統計算監管資本要求。使用高級計量法需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且一旦商業銀行采用了高級計量法,未經監管當局批準不可退回使用相對簡單的方法。
業界比較流行的高級計量法主要有內部橫量法、損失分步法、以及記分卡等。
巴塞爾委員會對實施高級計量法提出了具體標準。
(1)資格要求
(2)定性標準。商業銀行必須設置獨立的操作風險管理崗位,負責設計和實施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
(3)定量標準。商業銀行在開發系統的過程中,必須有操作風險模型開發和模型獨立驗證的嚴格程序。
(4)內部數據要求。無論用于損失計量還是用于驗證,商業銀行必須具備至少5年的內部損失數據。對初次使用高級計量法的商業銀行,允許使用3年的歷史數據。
(5)外部數據要求。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計量系統必須利用相關的外部數據,尤其是預期將會發生非經常性、潛在的嚴重損失時,商業銀行必須建立標準的程序,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必須使用外部數據以及使用外部數據的方法。
(6)業務經營環境和內部控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