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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法人客戶的擔保分析
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
在對貸款保證進行分析時,商業銀行最關心的是保證的有效性。
① 保證人的資格。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除經國務院批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
② 保證人的財務實力。
③ 保證人的保證意愿。
④ 保證人履約的經濟動機及其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
⑤ 保證的法律責任。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兩種。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① 可以作為抵押品的財產的范圍及種類。
② 抵押合同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③ 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
④ 抵押物登記
⑤ 抵押權的實現
(3)質押
質押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動產質押中,債務人或第三方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①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② 質押合同時效
③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④ 質物的所有權轉移
⑤ 質押擔保的范圍
⑥ 質權人對質物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⑦ 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質物的處理。
⑧ 權利質押的范圍
⑨ 權利質押物的權利行使日與債務履行期不一致時的處理。
(4)留置與定金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這一擔保形式,主要應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主合同。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⑩ 權利質押的生效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