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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
依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這里所指的開放式基金特指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等新型開放式基金。
表1—11 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比較一覽表
比較項目 |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
期限不同 |
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在此期限內,基金份額總數一般是固定不變的 |
沒有固定的存續期限 |
規模限制不同 |
基金的單位總數是固定的,在存續期限內,基金份額總數一般是固定不變的。 |
基金份額總數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根據需要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
交易場所不同 |
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委托證券公司按市價買賣,交易在投資者之間完成 |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購和贖回的要求,交易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進行 |
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
主要受二級市場供求關系影響 |
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供求關系影響 |
激勵約束機制和投資策略不同 |
沒有贖回的壓力,基金管理人可實行長期的投資策略,以取得長期經營績效 |
客觀上也要求必須保留足夠的現金資產或投資于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以便投資者隨時贖回,而不能盡數地用于長期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