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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業務
基金托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托管人的四項職責
1. 資產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保證基金的全部資產安全完整;
2. 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 會計復核,即建立基金賬冊并進行會計核算,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4.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過托管業務獲取托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托管規模與其托管費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關鍵在于有利于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點作用:
(1)防止基金財產挪作它用,有效保障資產安全。
(2)通過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以及時發現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要求運作。
(3)通過托管人的會計核算和基金估值,可以及時掌握基金的狀況,避免“黑箱”操作給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場準入(共8條,需要重點掌握)
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八項條件:
(1)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共11條,需要重點掌握)
十一項具體職責:P111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托管業務流程
四階段: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運作、基金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