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基金公司頻頻出現的違規操作侵犯投資者權益的行為,作為一名投資者該如何去防范并進行維權呢?
“基金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警示語,相信很多投資者都非常熟悉,基金中的風險除了基金產品本身的風險外,投資者還會遇到基金公司違規操作侵犯投資者權益的風險。2008年,中國證監會先后查處了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建均存在建“老鼠倉”的行為,而日前沸沸揚揚的融通基金又被疑似建“老鼠倉”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已立案調查并掌握了有關人員涉嫌違規的行為。面對基金公司頻頻出現的違規操作侵犯投資者權益的行為,作為一名投資者該如何去防范并進行維權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熟知違規操作
基金公司違規操作侵犯投資者權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建“老鼠倉”;基金公司利用基金產品財產制造虛假的成交量;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以及宣傳存在誤導,收益不分紅等等。
我們主要來談談宣傳存在誤導,收益不分紅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像股票型基金這樣的產品是不允許宣傳有預期收益的,因為它的收益是不確定的。但是,基金公司往往通過讓名牌基金經理“走穴”來宣傳此基金公司業績最好的一只基金,而對于其他業績一般或不好的基金產品則閉口不談,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誤導投資者的理性投資。
收益不分紅現象在證券業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當然基金公司也不例外,有的基金公司甚至長達十多年不分紅,直至退市。南方穩健成長2號基金自從成立以來從未向投資者分紅,特別是在2007年存在可供分配收益高達97.35億元的情況下,仍未分紅。目前股市行情的下跌,投資者分紅則更成為泡影。
用好法律武器
作為一名投資者不但要學習基金知識,而且更要加強相關法律方面的學習,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首先,應該正確地理解基金產等相關知識,樹立科學的理財觀念。許多投資者存在這樣的一個認識:購買基金不需要投入更多時間,購買后等待分紅或增值就可以了;在選擇基金時,比較關注業績排名,往往只留意最近一段時期排名靠前的基金。這樣的認識顯然是片面的,作為一名合格的投資者,則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動態分析基金過往的連續表現,然后選擇那些保持穩定表現的基金產品,只有這樣的基金產品才值得投資者長期托付。
也有許多投資者認為《基金合同》是既定的、格式的,沒有仔細閱讀的必要。而恰恰相反,每一個投資者都應當仔細閱讀,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清晰的認識,對其中違法、不合理的格式、霸王條款提出質疑,并向社會公開,要求修改。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基金合同》的條款更趨近公平、合理。
其次,熟悉并掌握《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了投資者的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另外,《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占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投資者)就可以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果現場召開的方式成本大,實施難度高,還可以以語音、文本、郵件和傳真等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可以審議的事項包括: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擴募、提高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報酬,甚至更換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可以說,持有人大會類似于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其對基金公司以及基金的存續具有生殺予奪的大權。《證券投資基金法》里還對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做嚴格的規范,對其違規責任也進行了詳細闡述。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該修正案中第二條規定(請見法律鏈接)加大了對建“老鼠倉”等侵害投資者行為的刑事制裁措施,相信能夠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
最后,平時多注意收集、保留基金公司違規操作行為的證據。這樣做的目的,第一有利于保護自己,為今后發生糾紛時,便于向基金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也便于雙方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有利于促使基金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我國基金公司的管理制度,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促使其進一步的健康發展。
法律鏈接: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編輯推薦:
銀行招聘聲明:銀行招聘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