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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一節 證券經紀業務概述
一、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取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來源:考{試大}
▲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分為柜臺代理買賣和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兩種。在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目前主要是指證券公司按照客戶的委托,代理其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有關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的對象。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
▽證券經紀商與客戶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
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經紀商的作用:
(1)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2)提供信息服務。
證券經紀商提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
(一)業務對象的廣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還具有價格變動性的特點。
(二)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
(三)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客戶是委托人,證券經紀商是受托人。
證券經紀商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辦理委托事務,這是證券經紀商對委托人的首要義務。
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證券、數量、價格、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即使是為維護委托人的權益不得不變更委托人的指令,也應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客戶資料的保密性考試大論壇
三、證券經紀關系的建立
(一)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
1.講解業務規則、協議內容和揭示風險,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風險揭示書》會告知客戶從事證券投資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
▲《客戶須知》讓投資者了解股市的風險、合法的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投資品種與委托買賣方式的選擇、客戶與代理人的關系、個人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實名制、嚴禁全權委托、公司客戶投訴電話等事項。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是客戶與證券經紀商之間在委托買賣過程中有關權利、義務、業務規則和責任的基本約定,也是保障客戶與證券經紀商雙方權益的基本法律文書。
《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的內容包括:雙方聲明及承諾、協議標的、資金賬戶、交易代理、網上委托、變更和撤銷、甲方授權代理人委托、甲乙雙方的責任及免賠條款、爭議的解決、機構客戶、附則。
(甲乙方聲明承諾見教材86頁)
我國《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根據此項規定,證券公司已全面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在這種模式下,客戶與其指定的存管銀行、證券公司三方共同簽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
3.開立資金賬戶與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資金賬戶是指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專門用于證券交易結算的賬戶,即《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所指的“客戶證券資金臺賬”。
▲證券公司通過該賬戶對客戶的證券買賣交易、證券交易資金支取進行前端控制,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
▲開立資金賬戶遵守“實名制”。資金賬戶應與客戶開立的各類證券賬戶、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名稱一致、名實相符。
▲客戶開立資金賬戶須本人到證券營業部柜臺辦理。客戶需提交文件:身份證明、證券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等資料并簽署相關協議、風險提示書、授權委托書等。
▲客戶開立資金賬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統稱密碼)。客戶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修改密碼。
總結: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過程
1.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3.開立資金賬戶與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早期是由其經紀商即證券公司負責管理,通過其營業場所設立的資金柜臺辦理,或委托銀行代理。
▲銀證轉賬: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銀行儲蓄賬戶的轉賬。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中國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通過指定存管銀行辦理,存管銀行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余額及變動情況的查詢服務。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變化:(5個)
1.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銀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機構。
2.指定的存管銀行須為每個客戶建立管理賬戶,用以記錄客戶資金的明細變動及余額。指定的存管銀行須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用以客戶證券交易交收資金的劃付。該賬戶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但其資金全部為客戶所有。“管理賬戶”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的二級明細記錄賬戶。
3.客戶、證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銀行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明確具體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