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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代保管業務
1、概念
集中代保管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簽發代保管單或設立證券帳戶的形式集中了廣大投資者手中的債券(股票、基金和無紙化國債已實現中央登記托管),然后統一寄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保管庫內或各地的代管庫內,由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為證券經營機構按券種設立庫存分戶帳。集中代保管涉及兩個環節,即投資人手持債券由證券經營機構代保管,證券經營機構的債券再由登記結算公司(或其代理庫)代保管,并且每一環節都簽發代保管單或設立分戶帳。
2、證券經營機構庫存債券的集中代保管
對證券經營機構來說,其所持債券統一存放在登記公司,需要時可以提領,交易后交割不必轉移實物券而只需庫存帳戶的帳面劃轉。
3、投資者的證券代保管
對投資者來說,將所持債券交由證券經營機構代保管,不僅安全,而且便于交易。 實物債券的交割 實行集中代保管以后的實物債券交割具有非移動化(動帳不動券)和自動交割兩大特點。
1、非移動化(動帳不動券) 登記結算公司為每一證券經營機構建立證券庫存分戶帳,證券經營機構也向投資人開具代保管單或開設證券庫存分戶帳,在辦理交割時只須通過有關庫存帳目的劃轉即可完成,不必發生實物券的實際轉移,這稱之為"動帳不動券"。
2、自動交割 實物債券集中保管后的帳面劃轉是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成交記錄編制每個席位的清算交割表,發出交割通知,代保管庫依據交割指令自動完成交割。
國債的寄存與提領
1、寄存入庫
2、提領出庫 庫存管理及查庫
1、日常管理 日常庫房管理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有價證券保管及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2)庫房進入制度。
(3)代保管制度檢查。
①不準以任何形式的國債代保管單替代國債實物券入庫。
②不準將國債券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或抵押以及以不同券種調換寄存等。
③不準將其他單位委托保管國債券同本庫房的代管現券一并混合寄存。
④必須以實物券出入的寄存憑單和提領憑單為記帳依據,嚴禁空入空出的空帳。
⑤未經登記結算公司批準,不得將國債券寄存在未經登記注冊的其他任何庫房。
2、 查庫 查庫的主要內容有:
(1)每月末必須對國債代保管庫房進行一次盤庫檢查。
(2)月末將證券交易中心與代保管庫房的庫存實物帳目逐一核對。
(3)由交易中心派員進入庫房進行實物盤點,按每種券別填制一式三聯庫存實物盤點清單。
(4)盤點后,由查庫人員和庫房保管或經辦人員分別在清單上簽章并加蓋公章,第一聯送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第二聯交證券交易中心,第三聯備查。
(5)定期、不定期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各地債券代保管庫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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