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1)正回購方的權利。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人資金款項;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贖回同品種債券。
(2)正回購方的義務。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2.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逆回購方的權利。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權;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2)逆回購方的義務。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于質押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