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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三個層次: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2、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3、證監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規章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通過,生效時間: 1999-7-1
開始實施。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人大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6年1月1日生效、
1、調整范圍:涵蓋了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以法認定的其它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2
章構成,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2、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三是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四是完善證券的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
五是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六是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是還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問題進行了修訂。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會議修訂《公司法》公司法調整的對象為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1、調整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其核心: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核心內容: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與職責
2、主要內容:13項。
3、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公司設立制度,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投資和擴大就業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體高公司的運作效率
①從總體要求公司應當建立權責規范、制度完善、各負其責、有效制衡的內部管理機制
②健全董事會制度,突出董事會決策作用,強化對董事長權力的制約,細化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強化監事會作用
④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3)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鼓勵投資
(4)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推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5)健全公司融資制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6)調整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滿足公司運營和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經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動,目的是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 , 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基金法的內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2、基金法主要內容: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2、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官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
4、以欺詐手段取得……
5、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
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7、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誘騙他人買入證券罪
8、操縱證券市場罪
9、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
10、明知犯罪……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一)對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2、信息披露制度
A、信息披露的意義
(1)有利于價值判斷
(2)防止濫用信息
(3)有利于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考試就到銀行招聘
(4)防止不正當競爭
(5)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B、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實性
(3)實效性
C、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來源:
(1)發行信息的公開
(2)上市信息的公開
D、持續信息披露制度
E、披露虛假信息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①發行人或承銷商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中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出現的虛假陳述。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二)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
3、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來源:考試大
4、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
定義: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主體。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人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2、內幕信息
證券法 67條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3、內幕交易的方式
4、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6條規定,造成損失依法賠償
5、對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1.證券經營機構準入監管
2.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
3.對證券公司業務的核準
4.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二)自律管理職能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1.證券從業人員的范圍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
3.執業管理
4.相關處罰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管理
1.誠信信息的內容
2.誠信信息的來源以及用途
(五)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與行為準則
1.行為規范的內容
2.保證性行為
3.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托。
(8)不得限制其他客戶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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