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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證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
生效時間: 1999-7-1 開始實施。
調整對象:證券市場參與主體,覆蓋范圍為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監管
核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構成: 12 章構成,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證券交易
一般規定:交易的合法性、場所、價格確定原則、交易方式、禁止融資融券、限制、帳戶保密制度、收費公開制度、特定交易報告制度;
上市:股票、債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暫停或終止
持續信息公開:內容、原則、方式、監管
禁止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等
交易的禁止行為
禁止為客戶賣出其帳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
禁止將當天接受客戶委托或者自營買入的證券又在當天將該證券再行賣出;
不得違背客戶的交易意愿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
禁止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
不得接受全權委托,或者對損益作出承諾;
不得操縱價格、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禁止編造或者傳播影響交易的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購
收購的方式
要約收購的程序,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
協議收購的程序
收購活動的監管
收購中的國有股
從業人員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編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設立帳戶買賣證券;
禁止綜合類券商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自營證券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法
經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調整的對象: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
核心: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 , 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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