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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制度
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采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另外,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證監會申報。公司債券要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由1-2名具保薦資格的保薦人或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上市推薦人制度)。
【例1】 下列情況應當由保薦人保薦的是()。
A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B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
C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來源:銀行招聘網
D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答案】ABCD
保薦人職責: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人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保薦工作規程
1、 保薦人不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情形:(1)保薦人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2)發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薦人股份超過7%;(3)保薦人的保薦代表人或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4)保薦人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為發行人提供擔保或融資。
2、 刊登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后,保薦人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另行聘請保薦人、保薦人被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的除外。持續督導期間,保薦人被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的,發行人應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人。另行聘請的保薦人承擔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會計年度。
3、 發行人經輔導符合要求的,保薦人方可推薦其股票發行上市:(1)符合證券公開發行上市的條件和有關規定,具備持續發展能力;(2)與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在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等方面相互獨立,不存在同業競爭、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以及影響發行人獨立運作的其他行為;(3)公司治理、財務和會計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礙持續規范運作的重大缺陷;(4)高管人員已掌握進入證券市場所必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知識,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具備足夠的誠信水準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經驗;(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持續督導
1、 持續督導期間的計算
持續督導期間的計算:首次公開發行持續督導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2、 持續督導內容:書163頁。 來源:www.銀行招聘網
3、 保薦人的權利:要求發行人按照有關規定、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按照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中國證監會規定或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4、 發行人的義務:發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通知或咨詢保薦人,并按協議約定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人:(1)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2)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3)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4)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重大事項;(5)證監會規定或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 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
(1)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人的推薦,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3個):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3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1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下述事項兩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10位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6個):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證券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證券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1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上述事項兩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10位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7個):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超過前1年末經審計凈資產5% ,或影響損益超過前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超過前1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或影響損益超過前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及金額超過前1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0%,或影響損益超過前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超過前1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0%,或影響損益超過前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高管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1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上述事項兩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10位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8個):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定披露業績重大變化或虧損事項;未按規定披露對損益影響超過前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的擔保損失、意外傷害、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轉回、政府補貼、訴訟賠償等事項;未按規定披露有關股權質押、實際控制人變化等事項;未按規定披露訴訟、擔保、重大合同、募集資金變更等事項;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在1個自然年度內,保薦人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監管措施的次數超過3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2個月,且累計時間與該保薦人當年末所保薦的發行人家數之比排名前3位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受理其推薦,已受理的責令其撤銷推薦。
【例1】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的,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人的推薦,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
A 證券上市兩年后虧損
B 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C 證券上市當年累計3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D 證券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下滑30%以上
【答案】B
股票的上市保薦
1、 股票的上市條件:第三章第一節的“法律法規要求”里講過。
2、 股票的上市保薦:其中,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在第一章第二節里講過。
保薦人應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發行人應在收到通知后及時披露保薦人變更事宜。
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保薦人應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3、 股票上市申請:注意上市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申請上市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做出的承諾;以及,股票上市前應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
4、 剩余證券的處理:包銷形式下,由全體承銷商自行購入剩余證券。在證券上市后,承銷商可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逐步賣出自行購入的剩余證券。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
中小企業板塊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中設立的一個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的板塊,集中安排符合主板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中規模較小的企業上市。其適用的基本制度規范與現有市場完全相同,發行上市標準也與現有主板市場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