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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一節 我國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考試要求】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知識點1】背景知識
我國首次發行國債始于1949年底(人民勝利折實公債)→至1958年總共發行6次且當年中止(1981年恢復發行)→2008年底我國國債存量在所有債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國債包括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和儲蓄國債→需要注意的是儲蓄國債是財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種,是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試點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國債利率期限結構曲線較為完整并具有市場基準的地位。
【知識點2】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財政部首次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柜臺銷售了一定數量的國債→1991年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1996年起廣泛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現實情況:憑證式國債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1.承購包銷方式
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目前主要運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
2.公開招標方式
投標人直接競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從高價(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可以說這樣確定的價格恰好是供求決定的市場價格。
(1)記賬式國債的招標方式有3種:
▲荷蘭式招標
標的為利率或利差→全場最高中標利率或利差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或基本利率,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
標的為價格→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美國式招標
標的為利率→全場加權平均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介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
標的為價格→全場加權平均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混合式招標
標的為利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標位,按面值承銷;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
標的為價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高于或等于發行價格的標位,按發行價格承銷,低于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低于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2)投標的限定
項目 |
限定 |
投標標位變動幅度 |
▲利率或利差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為0.01%; |
投標量 |
▲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最高投標限額按各期國債招標量的一定比例計算: |
最低承銷額 |
▲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承銷額(含追加承銷部分)按各期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甲類成員為1%,乙類成員為0.2%。上述比例要求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四舍五入。 |
(3)具體中標原則
▲全場有效投標總額小于或等于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所有有效投標額全額募入;全場有效投標總額大于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
▲邊際中標標位的投標額大于剩余招標額,以該標位投標額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對于記賬式國債,有時會允許進行追加投標:對于允許追加承銷的記賬式國債,在競爭性招標結束后,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權通過投標追加承銷當期國債;甲類機構最大追加承銷額為該機構當期國債競爭性中標額的25%;荷蘭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與競爭性招標中標價格相同;美國式和混合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標的為利率時為面值,標的為價格時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