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文件編制和申報的基本原則: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第10號準則的規定進行編制和申報。
申請文件是上市公司為發行新股向證監會報送的必備文件。與IPO申請文件同樣,一經受理,未經證監會同意,不得隨意增加、撤回或更換。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銀行招聘收集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兩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兩名經辦律師簽署。
2、 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初次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所有需要簽名的,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3、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目錄:申請文件目錄規定須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