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債發行方式經歷了從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購包銷,到目前的定向發售、承購包銷和招標發行并存的發展過程,總的變化趨勢是不斷趨向低成本、高效率的發行方式,逐步走向規范化與市場化。
1、定向發售。定向發售方式是指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金融機構等特定機構發行國債的方式,主要用于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國債等品種。
2、承購包銷,承購包銷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它是由各地的國債承銷機構組成承銷團,通過與財政部簽訂承銷協議來決定發行條件、承銷費用和承銷商的義務。因而是帶有一定市場因素的國債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指通過招標的方式來確定國債的承銷商和發行條件。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招標發行又可分為繳款期招標、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1)繳款期招標。繳款期招標,是指在國債的票面利率和發行價格已經確定的條件下,按照承銷機構向財政部繳款的先后順序獲得中標權利,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
(2)價格招標。價格招標主要用于貼現國債的發行,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如果中標規則為“荷蘭式”,那么中標的承銷機構都以相同價格(所有中標價格中的最低價格)來認購中標的國債數額;而如果中標規則為“美國式”,那么承銷機構分別以其各自出價來認購中標數額。
由上可見,“荷蘭式”招標的特點是“單一價格”,而“美國式”招標的特點是“多種價格”。我國目前短期貼現國債主要運用“荷蘭式”價格招標方式予以發行。
(3)收益率招標。收益率招標主要用于付息國債的發行,它同樣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和“美國式”招標兩種形式,原理與上述價格招標相似。
招標發行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國債發行過程,從而能反映出承銷商對利率走勢的預期和社會資金的供求狀況,推動了國債發行利率及整個利率體系的市場化進程。此外,招標發行還有利于縮短發行時間,促進國債一、二級市場之間的銜接,基于這些優點,招標發行已成為我國國債發行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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