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
1994年,頒布全面規范外資銀行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標準
1996年,頒布《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方法》,允許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限于外資企業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發布《關于批準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和現券交易
1998年8月,批準深圳為第二個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城市
1999年7月,發布《關于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的通知》,放寬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客戶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的規模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向同業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幣資金
第三階段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允許外資銀行經營對中國企業和中國居民的外匯業務;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四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1年12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訂版)
2002年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版)
2002年12月,在廣州、青島、珠海、南京、武漢五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3年12月,在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四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允許外資銀行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經營對中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
2003年12月,頒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入股中資銀行的資格條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廈門、沈陽和西安五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5年12月,在汕頭、寧波、哈爾濱、長春、蘭州、銀川、南寧七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6年1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6年12月,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提供人民幣服務;取消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
中國銀監會(二OO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