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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0年7月,某市個體運輸戶趙某與該市某銀行簽訂貸款4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趙某將自己已運營1年的一輛轎車作抵押并辦理了登記手續,約定2001年7月歸還全部本息。2001年5月,趙某在運輸途中車翻貨損,賠償了托運方大筆資金,到2001年7月,趙某再無資金用以還貸。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其延期2個月償還貸款,但是2個月寬限期屆滿后,趙某仍無力還貸。于是,銀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派人開走了趙某用作抵押的轎車,并把它作價賣給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及延期利息等。趙某卻認為轎車作價太低,銀行應返還其一定的剩余資金。雙方發生爭執,趙某遂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某銀行有無直接變賣抵押物的權利?( B )
A、有 B、無
2、抵押物變賣后所得款項用于不承擔抵押擔保范圍應包括( D )。
A、主債權 B、逾期利息
C、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D、抵押物修改的費用
3、如法院查證轎車作價確實偏低,且王某系銀行相關信貸人員的親屬,問銀行與王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效力為( B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待定 D、可變更
4、若趙某在2000年5月將轎車出租給張某,該汽車租賃合同對某銀行效力如何( A )。
A、有效 B、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