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第26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計從業資格審批。 現將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提供查詢。 使用說明: 請根據您所了解的信息,輸入"申請順序號"、"人員姓名",或者點擊"受理日期"旁的圖片選擇受理日期,查詢條件可以單項也可以多項,點擊"查詢"按鈕即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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